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0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夜总会对面一家银行门口准备以500元的价格贩卖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给杨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K粉”一包,经称量净重为47.05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K粉”未检出氯胺酮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曾于2020年6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7月1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控的法律法规,贩卖毒品(俗称“K粉”)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