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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在车内四次容留他人吸毒 获刑六个月
作者:龚文兵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11-03 14:13:3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0年6月22日到7月1日期间,被告人熊某在自己的一辆白色凯迪拉克车上,先后4次容留陈某、刘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

具体分别是:1、2020年6月22日晚上,熊某在车上容留陈某吸食氯胺酮;2、2020年6月25日晚上,熊某在车上容留陈某吸食氯胺酮;3、2020年6月28日晚上,熊某在车上容留陈某吸食氯胺酮;4、2020年7月1日晚上,熊某在车上容留陈某、刘某两人吸食氯胺酮。

2020年7月7日,进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办理陈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时,熊某和陈某在一起,民警将熊某带至进贤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20年1月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20年7月8日被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