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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依法解散“僵尸”企业 高效优化经济环境
作者:马超 王子燕  发布时间:2020-11-03 09:57:2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因公司已近一年半没有对外开展业务,完全陷入经营僵局状态,继续存续必然会使公司利益以及股东权益受损,法院依法判令该“僵尸”企业解散。

2020年4月,南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向该院提起案由为“公司解散纠纷”的诉讼,称该公司另一股东徐某(本案第三人)把控公司,已近一年半没有对外开展业务,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请求依法判令解散该公司。由于该公司仅有原告胡某及第三人徐某两名股东,为防止利益冲突及道德风险,经法官释明,指定第三人徐某担任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法院认为,其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参与或退出市场机制均需遵守相关法律机制。原告胡某系该公司占股34%的股东,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二、该公司自成立至今,从未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且目前已无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现状与设立公司的初衷大相径庭。其三、因为股东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股东间的相互对抗,失去了公司股东最基本的相互信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和性矛盾激化,公司发展已遭受严重瓶颈。该公司已近一年半没有对外开展业务,公司经营受阻,经营严重困难,已完全陷入经营僵局状态。为此,为了防止公司继续存续使公司利益以及股东权益进一步受损,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解散。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与第三人徐某不服一审判决,目前正在上诉中。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水美则鱼肥,土沃则稻香”,在公司的经营上,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与助力。在股东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契合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企业就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蓝海里劈波斩浪,乘风万里。而如果股东之间丧失信任,轻易就会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僵局,势必会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同时也会严重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基本权益。

该案将陷入僵局状态的企业予以解散,这无疑是一个最为便捷、合理的救济措施。这种救济,是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一个合理、有效的整合,即剔除了“僵尸”企业,也拓宽了救济路径,给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高效的发展环境。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