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起,于某某通过手机App寻找诈骗对象,冒充女性身份与赵某互加微信,谎称要与赵某谈男女朋友,取得赵某信任后,又谎称要和对方一起生活,向赵某索要乘车费、治病费等各种费用,共骗取赵某人民币8747.14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吴某某冒充女性身份分别与樊某、李某某互加微信。待建立一定感情并取得信任后,吴某某通过虚构要和对方一起生活、生病等事由,向樊某、李某某索要乘车费、治病费、电话费、交房租等各种费用,分别骗取樊某、李某某人民币2450元、5391.34元。
2020年6月,公安民警抓获于某某、吴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吴某某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