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1日,朱某约定从吴某某手中购买1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俗称“可非”)并微信转账4350元钱。吴某某搭乘丁某某驾驶的轿车来到南昌市某酒店楼下,将1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给李某,由李某转交给朱某。
2020年6月20日,朱某约定从吴某某手中购买25瓶复方磷酸可待糖浆因并微信转账14500元钱。吴某某与丁某某驾车来到某酒店对面,吴某某进入该酒店一房间,将2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贩卖给朱某。吴某某、丁某某将两次贩卖所得8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及400元钱予以平分。
另查明:吴某某于 2016年7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二日; 丁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主动缴纳罚金、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