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熊某退赔被害人游某人民币1838.25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美食街一家火锅店应聘工作,应聘成功后由火锅店工作人员带其至该火锅店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某小区租住的宿舍内,熊某在宿舍内入住后,当晚17时许,被告人熊某趁宿舍同住人即受害人游某上班之际,前往受害人游某所住的房间内搜寻,在房间内盗窃420元现金和一枚四叶草状女式黄金戒指。事后熊某窜至南昌市新建区新华路将盗窃得来的一枚四叶草状女式黄金戒指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金店,盗窃得来的420元现金和贩卖戒指所得12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一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女式黄金戒指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女式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418.25元。
2020年7月3日下午17时,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某网吧将被告人熊某抓获,归案后熊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曾于2013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盗窃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