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0日、6月23日、7月1日,吴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租住处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0年7月2日,民警抓获吴某某,并在其住所查获吸毒工具。
另查明:吴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