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7日,余某驾驶自己的汽车,与王某一起开车到南昌市西湖区某大厦附近。王某下车购买了两瓶“立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返回车内,在车内口服了一瓶“立健亭”。同时,余某向王某购买了一瓶“立健亭”。
2019年12月1日,余某开车与王某一起来到上述大厦附近,王某下车购买了两瓶“立健亭”返回车内,后王某在车内口服了一瓶“立健亭”。同时,余某将购买一瓶“立健亭”的毒资转账给王某。
2019年12月5日,余某再次开车与王某一起来到上述大厦附近,王某下车购买了两瓶“立健亭”。后王某在车内口服了半瓶“立健亭”,余某在车内口服了一瓶半“立健亭”。同时,余某将毒资转账给王某。
2020年9月7日,余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