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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向他人贩卖毒品获利80元获刑七个月
作者: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10-26 09:20:0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0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船山路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780元的价格贩卖给梁某,被告人赵某从中获利80元。2020年6月14日22时许,民警在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大厦旁一房屋内将被告人赵某抓获。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曾于2013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