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途径南昌市阳明东路、八一桥、滕王阁隧道、抚河北路,在由北往南行驶至抚河北路直冲向斑马线变道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交警查酒驾,随即下车离开,后在抚河北路某店旁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5mg/100ml。民警将熊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熊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酒精含量为85.32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熊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曾于2017年10月24日因酒驾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