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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光天化日之下合伙入户盗窃他人金银首饰获刑
作者: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10-22 09:55:5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5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一辆轿车载着被告人戴某及“刘某”(另案处理)等人从湖南长沙出发,来南昌市内实施盗窃。5月26日9时许,罗某将戴某和刘某等人送到盗窃地点附近后先回了住地。戴某伙同刘某窜至南昌市前进路被害人黄某家中,趁家中无人,刘某利用锡纸铁片开锁技术将房门打开,戴某负责门口望风,刘某入户盗得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一个和银手镯一个,然后刘某将盗得财物交给戴某保管后,二人离开现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戒指市场价格为2136.96元。

2020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戴某在湖南省长沙市某学校附近被抓获,并从戴某身上查获被盗金戒指。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罗某分得的赃款人民币300元。2020年6月4日,被盗黄金戒指已发还被害人黄某。被盗的银戒指一个和银手镯一个无法估价。另被告人戴某曾于201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价值2136.9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戴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