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某灯具店内趁被害人曾某不备,盗窃其放置在店内前台的一部华为P20手机,后在西湖区松柏巷附近将盗窃所得手机以650元的价格销赃给龚某,并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1074元。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曾某。2020年5月10日13时许,夏某在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附近被抓获归案,被行政处罚暂缓执行,2020年6月26日23时许,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20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疫情暂缓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前科、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且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