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高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9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高某经过南昌市西湖区某银行时,胡某发现银行门口停了一辆未上锁的黑色某品牌电动车,遂临时起意想盗窃该电动车自用,并将实施盗窃的想法告知高某,高某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胡某前往银行门口将该电动车朝某饭店方向推行,被告人高某在银行马路对面替胡某望风。当胡某把电动车推至某KTV路口时,高某主动上前帮忙,两人共同将该电动车推至一饭店后面的停车场内,并将该电动车藏匿于此。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某品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87元。
2019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门口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两名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涉案的某品牌电动车,该电动车已被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李某。被告人胡某、高某均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并取得被害人自愿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积极配合追缴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