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6月1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王某的一辆小车搭载五人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水厂路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吹气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86mg/100mL。民警随即带林某去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血,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中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508号}得出结论:送检试管编号“AA155905”标记为“林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82mg/100ml。
2020年6月16日,经检测林某血液中吗啡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月28日,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