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4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孟某和同事在南昌市南昌县某餐馆吃饭期间饮酒,饭后孟某驾驶小型汽车搭载余某从餐馆出发,途经南莲路、井冈山大道、坛子口立交,于23时许行驶至八一大道西湖段遇交警酒驾临检,孟某将车停在机动车道上,从车内由驾驶位更换到副驾驶位,余某下车从车前步行至驾驶室位置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民警将孟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4月29日经江西景盛司法中心鉴定,孟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3.03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7日,孟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