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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解除合同装修公司拒不退还订金 被判部分退还
作者:黄迁 廖研荔  发布时间:2020-10-14 11:31:1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某装修公司向原告何某退还装修设计订金7500元。

2020年 4月,原告何某因有一套房屋需要装修,经邻居小魏介绍找到被告某装修公司。同月14日下午,何某和母亲万女士与装修公司负责人李某进行了洽谈,对装修用料等提出了要求。何某及母亲准备离开李某公司时,李某提出要原告交纳装修预付款,随即便开出一张10000元的收据,内容为“装修设计订金”。何某母亲质疑说,邻居小魏当初只交了5000元,为何我们是10000元。李某解释说这只是订金,多交一点无妨,到时候就冲抵在装修工程款里。之后,被告开始为原告提供设计方案,并依据原告要求逐步修改。在双方微信聊天中被告向原告展示了部分效果图。其间,为设计需要,被告在2020年5月10日上门量房一次。5月18日,被告询问原告是否后天可开工。原告提出合同还没签,材料、价格均未确定,被告表示可以开工后一起签。经原告坚持,被告向原告发送一份电子报价单及合同。被告发送的《装修合同》中载明,工程总价款为80000元,付款方式包括:第一期,对预算、合同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0000元作为设计订金……。《报价单》载明设计费5450元、半包总价89782.8元……。原告收到电子合同后,向被告提出其拟定的合同内容与双方此前协商的内容均不一致,其对被告极不信任,现暂不想继续装修,要求被告退还大部分订金。后因被告不同意退款,引发本案诉争。庭审中,对于交纳的10000元,原告称是可退还的订金或在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可冲抵工程款,被告则称是专门的设计订金且不可退还。法院向被告询问设计总费用,被告称差不多20000元,出了图纸才能确定,无具体的行业标准。法院继续向被告询问是否已向原告告知设计总费用,被告说口头告知了,但无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装修公司,利用自身专业领域的优势地位,在并未与原告就预算、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亦未向原告说明设计总费用的情况下即收取原告10000元装修设计订金,系导致原告对其不再信任从而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但因被告已经完成部分设计工作,在结合其单方设计费报价、已交付的部分成果及其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后,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装修设计订金75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定作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本案中,原告作为定作人,因其对被告交付的阶段性设计成果不满意,及对被告的后续施工报价不认可,所以决定后续工作不再交由被告完成,其有权解除合同。但因被告已完成部分设计工作,对于被告交付的该部分工作成果,原告应相应支付。

法官提醒:在寻找装修公司时,一定要抱着谨慎的心态,切忌冲动交款。在签订合同前需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比如预算、材料等协商清楚,交纳订金时要明确订金的内容、是否可退还或冲抵后续工程款,并以书面方式确定。避免被装修公司忽悠,致使自身利益受损。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