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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吸毒情侣在夜总会向他人贩卖毒品获刑
作者: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10-14 09:18:5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6月12日中午,丁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陈某要求购买550元钱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俗称“麻古”)一粒和少许毒品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账550元,陈某收到钱后又联系刘某(另案处理)购得1000元的毒品(其中包括丁某的550元毒品)。而后陈某与丁某约定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夜总会交易。陈某先从购得的毒品中留下0.1克左右毒品冰毒后,叫其男朋友被告人郭某将毒品麻古一粒和冰毒0.3克左右送给丁某。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郭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某早餐店内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于2018年6月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郭某于2020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郭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