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9日凌晨,熊某先后爬窗进入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美食街两间店铺,窃取苹果手机一部及180元,当日晚,熊某搭电线打火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购买价3600元),次日将电动车以500元销赃。
2020年5月18日凌晨,熊某盗窃陈某一辆四轮电动车,骑行至别处又回到盗窃现场时被陈某发现,熊某遂弃车逃离现场。随后,熊某又以同样方式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并以400元销赃。
2020年5月27日晚,熊某爬窗进入一美食店,窃取放在收银台内的一部苹果手机。随后,其步行至某小区附近,窃取一辆四轮电动车,以300元销赃。
2020年6月1日凌晨,熊某撬锁进入南昌市一家便利店,窃取店内品牌香烟24条,后将香烟以6000余元销赃。2020年6月13日,熊某再次撬锁进入上述便利店,盗窃香烟203包及日用品若干。
2020年7月5日、7月10日,熊某先后盗窃路边停放的两辆三轮电动车,并销赃挥霍。
2020年7月7日凌晨,熊某在南昌市某服装摊内盗得衣服共计271件及零钱100元,并将部分衣物摆摊贩卖。2020年7月11日,熊某再次来到上述服装摊位盗窃时,被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熊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2000年至2019年期间,熊某先后7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20年5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熊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认罪认罚、未遂、坦白、累犯、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