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0日,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药店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将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后民警当场抓获邹某和邓某某,并在邹某身上查获1袋甲基苯丙胺、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毒资500元。
另查明:邹某因吸毒于200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至2005年期间,先后二次因赌博被治安罚款;2007年至2020年期间,先后八次因吸毒被处于行政拘留、社区戒毒或强制戒毒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