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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手持水果刀抢劫手机 男子获刑三年四个月
作者:赵珮珮 罗兰  发布时间:2020-10-10 09:32:5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日早晨,徐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一地下停车场内,趁夏某开门上车之际,快速从后车门进入,用手勒住夏某脖子,并手持水果刀威胁夏某,抢得一部手机(经认定价格为1270元)。后徐某某将该手机以200元销赃。当日晚,民警抓获徐某某,并寻回被抢手机。

另查明:徐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1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价值127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归案后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持刀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