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0日,李某在南昌市一公园见76岁的杨某某手指上戴着一枚金黄色的戒指(铜质),欲占为己有,便尾随杨某某至某住房的巷子里叫杨某某交出戒指,并强行从杨某某手上把戒指取下拿走。
2020年6月11日,李某在南昌市某小区门口的人行道上,看到70多岁的章某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价值4528.28元),欲占为己有,便尾随其后,趁章某不注意将黄金项链扯断抢走,并逃离现场。同日晚,民警在一宾馆抓获李某并缴获涉案黄金项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一枚铜戒指,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对老年人实施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