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9日,吸毒人员周某向章某某微信转账330元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一瓶,章某某向上线购买三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每瓶270元,其中两瓶自用,从中牟利60元。
2020年6月10日,陆某找章某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章某某将上线电话发给陆某让其自己前往购买,并向陆某微信转账180元让其帮忙购买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当日上午,周某向章某某微信转账330元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一瓶,章某某随后联系陆某让其帮周某也购买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后陆某向上线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两瓶,章某某、陆某均从中牟利30元。
同日,章某某、陆某被抓获,民警现场查获三瓶60毫升液体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陆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