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邱某、陶某某从李某衣服口袋内扒窃一部苹果11PROMAX手机。2019年11月28日中午,邱某、陶某某从徐某衣服口袋内扒窃一部苹果8PLUS手机。同日下午,邱某、陶某某从陈某的口袋内扒窃一部华为手机。2019年11月29日,邱某、陶某某从赵某衣服口袋内扒窃一部苹果X手机。以上所盗手机均被二人销赃。
2019年11月30日,邱某、陶某某从林某的衣服口袋内扒窃一部华为手机。同日下午,民警将邱某、陶某某抓获,查获华为手机一部和VIVO手机一部。
另查明:邱某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盗窃于2015年7月1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陶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至2018年,先后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陶某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7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具有累犯、多次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