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8日晚,刘某某酒后驾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快速路行驶至朝阳大桥上桥匝道上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酒驾,随后弃车逃跑,后被民警发现上前查获。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民警随即带其去医院抽血,检出其含量为113.5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后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且被发现后逃避公安机关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