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余某在南昌市象湖新城某酒店二楼一包厢厕所内容留王某服用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020年1月27日傍晚和2020年6月23日17时左右,余某驾驶一辆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王某住所附近接到王某,随后在车内容留王某服用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
2020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南昌市南昌县象湖一小区附近抓获余某,当日,余某、王某尿检吗啡均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