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程某会同刘某、张某等人约被害人胡某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某公司见面解决工程债务纠纷。程某等人在该公司接到胡某后继续驾车行驶。途中,程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张某见状停车将两人赶下车。随后程某、胡某二人在某酒店附近继续发生冲突,程某多次击打胡某腰部、头部,后双方停止打斗离开现场。
5月11日,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5月21日17时许,民警在东湖区蛤蟆街夜市附近将被告人程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8月1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胡某与被告人程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程某家属另赔偿了胡某人民币18000元(已履行),胡某于2020年8月23日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对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程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