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9年9月,曾某(已判决)提议开设赌场谋利,李某(已判决)同意,并邀约被告人梁某、陈某、刘某、熊某、叶某、王某(上述人员均已判决)等人一起入股该赌场参与分成。2019年9月中旬起,上述人员在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组织赌客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赌资以五元至十元开花不等,上不封顶。赌客封庄及倒庄后,赌楼抽取封庄、倒庄金额百分之十作为盈利。赌场开设期间,每日赌客人数约十至二十余人不等,每日盈利约数百至数千元不等。李某负责赌场全面管理及分成,其每日将赌场盈利平均分配给上述股东。其他股东均不同程度参与赌场事务管理。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该赌楼多次变更开设位置,曾开设于西湖区十字街某超市对面的民房、十字街八栋附近民房、十字街某超市楼上民房。
2020年4月9日,公安民警在庐山西海风景区附近抓获被告人梁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