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中旬,吸毒人员周某、赵某商量共同出资1200元购买毒品吸食,后周某打电话向刘某某求购毒品,刘某某贩卖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周某,收取毒资1200元。
2019年7月20日,赵某被抓获,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其打电话给周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周某接电话后立即向刘某某求购毒品。当日15时许,周某被抓获,其按约到刘某某的租住屋取约定购买的毒品,公安民警随即将刘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烟盒内和厕所内查获大量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47.73克)。经检测,刘某某、周某、赵某尿样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另查明:刘某某于2013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案发后查获47.73克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坦白、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