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6月1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车从南昌市青云谱北路出发,途径井冈山大道、坛子口立交一层、老福山立交一层、八一大道,当由南往北行驶至离八一大道长运电子市场路段50米左右时被民警拦截。民警使用酒精筛查棒对周某进行检测显示其涉嫌酒驾,故民警让其使用酒精呼气仪进行吹气检测,但周某一直拖延不接受吹气检测,民警便驾车将周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血。当到达医院门口时,周某表示愿意接受吹气检测,民警便又驾车将其带回八一大道检测点,当准备进行吹气检测时周某又不接受吹气检测,民警只能又驾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当准备抽血时,周某又表示愿意接受吹气检测。经吹气检测,检出周某的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后民警让周某继续在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在吹气检测单、血样封袋上周某均拒绝签名,不配合民警执法。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周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0.55mg/l00ml,超过80mg/l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