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0日,余某在江西省南昌市一银行门口将一小袋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吸毒人员李某,非法获利100元。
2020年6月5日,李某电话联系余某向其购买800元的海洛因。其后,余某骑车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某饭庄,刚到现场即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4小袋海洛因(净重总计1.5克)。
另查明:余某于1985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