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9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乘坐网约车时,见车后座上有一部苹果6S手机,便将手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7元)盗走。后刘某试开手机密码,见手机微信和支付宝内均有零钱,便于当日晚上和次日多次使用该手机消费支付,先后盗刷手机微信和支付宝资金16笔,共计人民币1961.91元。
同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回了手机,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罗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退赔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