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7日,丁某在江西省南昌市某小学门口旁边楼道内,将其吸食剩余的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收取毒资200元。2020年7月26日,民警将丁某抓获。
另查明:丁某于199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9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3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9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罚款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盗窃和贩卖毒品前科、吸毒劣迹、一般累犯、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