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9732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4日至5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与邢某交往时获得其手机记事本上的被害人胡某的微信账号和密码。王某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胡某的微信号并添加胡某为其微信好友。后王某通过用胡某微信向其本人微信转账的方式,共盗取胡某人民币9732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另被告人王某盗窃过程中,因误操作将10200元人民币从胡某微信余额又转回至胡某的工商银行卡内。
2019年9月2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附近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16年6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2017年至2019年期间,曾多次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或被强制隔离戒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多次吸毒劣迹、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