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当事人将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提交的案件逐渐增多,随之而来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一旦发生争议,微信证据的举证难及法院是否采信成为棘手的难题,影响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仅对微信证据认定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性建议,旨在完善微信证据的法律适用并进而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在人民法院在微信等电子证据的认定上有所参考和裨益。
微信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无疑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微信证据载体特殊性、可转化性、开放性、脆弱性等特点,导致法院在认定微信证据时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待证事实证明难。微信证据主要形式为聊天记录、截图、语音,内容琐碎繁杂,通常反映的是生活的某个片段,很难连贯完整的记录整个待证事实,如双方民事行为合意、合同变更、合同期限、标的数量、利率及价格等都难以一一举证。如笔者审理的几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佐证银行工作人员同意给予其还款宽限期或减免利息,但聊天内容成碎片化,要么没有载明具体的宽限期限,要么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给与明确答复,难以证明待证事实。
二是当事人身份确定难。微信聊天对象不确定,多为昵称和网名,微信头像多为网络图片,且存在账号及头像被盗用及冒用的法律风险,除非债务人自认,很难直观的认定当事人主体身份,导致当事人身份认定难度极大。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95后女生通过网络认识85后男生并微信转红包15.2万元,但男生否认其被告主体身份。因双方发生过多次转账,最终根据男生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来确认其主体身份。
三是微信证据保存难。因当事人举证意识淡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图片等因时间较长,存在被删除和不易保存的风险,一旦删除想要恢复相关数据非常困难。如笔者审理的几起信用卡纠纷中,借款人将信用卡出借朋友使用,就出借事实和金额双方在微信中得以确认,但因更换手机或时间过长等因素,微信聊天记录已经丢失。
四是微信证据甄别难。“微信”证据存在于微信平台上,决定了某些音频、图像资料并不存在原件。一些案件当事人试图通过公证或鉴定方式对微信证据真实性进行认定,由于微信证据易被修改,公证或鉴定人员也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一般事后很难证明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即使微信证据可以公证或鉴定,也面临着较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互联网金融案件中,很多银行往往事前通过公证、鉴定、保全等手段对包括微信等电子证据进行固定,花费了大量经济成本。
智能手机在移动网络交易越来越多,解决微信证据认定的上述问题对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人民权益愈发重要。因此,亟需通过相关法律措施对微信证据进行规制。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一是加强微信用户的法律意识,妥善保护账号信息,警防个人信息泄密,微信证明明确约定交易环节各个要素,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二是强化微信证据的审査力度,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明确或最高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细化出互联网(包括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形成统一的微信证据认定标准。
三是加强技术支持层面的改进,逐步建立微信实名认证制度,强化移动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意识,提高微信运营商对法院相关信息查询的配合度。
四是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完善电子证据鉴定法律制度,以便于对微信等电子证据进行更好的甄别、采集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