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象征,对保证国家各项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以公开审判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人民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需求增加,传统的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尤其是拖沓冗长、千案一面等裁判文书问题备受诟病。因此,如何通过对裁判文书“瘦身”,既减轻了法官制作判决书工作量,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又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效优质司法产品的需求,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亟需研究一项重大课题。
现行的文书格式源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该文书样式内容一般比较固定化、模板化,不分难易繁简、不管案件类型均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五部分组成。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从诉称、辩称到各方的举证、质证、认证都需要遵循先原告表述、后被告表述的顺序轮番论述,而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却往往说理不充分或相对简单,导致文书头重脚轻、拖沓冗长。裁判文书过于关注自身的逻辑性,“简案不简”现象尤为突出,而忽略百姓的阅读习惯和司法需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判决的社会认可度和服判息诉率,也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全国法院系统积极推进和鼓励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改革。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瘦身”并非“一刀切”,应当与案件的难易程度相对应,应当实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当简则简,强化说理,确保裁判的逻辑性、过程的完整性和论理的透彻性,让胜诉方赢得明明白白,败诉方输得心服口服。具体而言,各地法院根据案件的类型特点、难易程度和审理需要选择适用以下简化裁判文书:
一是令状式裁判文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在完整的庭审的基础上简化裁判文书制作,突出关键信息,除诉讼参与人称谓无太大改变外,对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以及审理查明、裁判理由进行简化或完全删除,打破传统裁判文书格式固化、内容冗长的弊端,做到重点突出、语言精练、直观易懂,最终实现简案快审这一目的。令状式裁定书的特点是:文书不记载具体的裁判理由,简化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只突出关键信息,让当事人不但能及时拿到裁判文书,而且简单明了看得懂。它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简单程序性事项的裁定书,如撤诉、转普、补正等;二是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三是标的金额小于10万元,且各方当事人一致接受“无说理裁判”的简单民商事案件。
使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在满足了群众获得公平、正义判决基础上,提高了裁判文书的可读性、减轻了法官制作判决书工作量、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效优质司法产品的需求。因此,令状式裁判文书普及率和适用率较高,法律及社会效果明显。
二是要素式裁判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一般是与要素表、要素式审判法结合。要素式审判法,就是把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时所考虑的事项展示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围绕这些案件要素来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要素式案件,是指一些可以概括出共同要素,也就是共同事项的特定类型案件,共同事项交给当事人填写。没有争议的部分直接在庭上确认,有争议的部分在庭审中重点审查。在要素式裁判文书上,对于没有争议的要素,法院直接认定,一笔带过;对于有争议的要素,法院才写明诉辩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简单明了,重点突出。要素式裁判文书的特点是结合案件要素重点阐述,让法官把更多精力放在疑难、新型案件上,主要应用于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等案件。
要素式裁判文书自2012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其辖区内铺开实行至今,要素式审判法已在全国多地区开花结果,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内蒙、陕西等地法院相继发布有关改革成果和指导意见,均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是表格式判决书。表格式判决书按照案由、案号、诉讼参与人、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意见、法院认定事实、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上诉权利告知、审判组织进行分类,用表格的形式让当事人对判决书上的内容一目了然。表格式判决书的特点是简明扼要,不遗漏判决书的基本要素,将重复性的表述、类型案件的通用论述、当事人无争议事项的认定和论述省略,将案件的核心内容用表格的方式体现,一目了然,重点突出。表格式判决书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突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简明扼要,使人一目了然。也可以适用于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物业纠纷案件等。
部分基层法院对裁判文书进行表格式改革,不仅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成本,而且这种表格式判决书在庭审结束之后,当天就能送到当事人手中,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进一步满足了当事人对司法效率的期待与要求。
四是集约化判决书。集约化判决,即对同一原告、不同被告的系列民商事案件,只制作一份判决书,分为判决书正本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本主要是载明该系列案件的共性部分,包括列明法院名称、案号、原告的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是事实和据以定案证据、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各被告欠款详见附件)、告知上诉事项和落款等内容。附件在附在主文之后,主要是载明该系列案件的个性部分,包括各被告的基本情况、各被告欠款情况(如信用卡欠款本息明细)、诉讼费承担等。判决书制作后,系列案件通用同一个判决书,并实现统一审批、打印、结案和送达。集约化判决书的特点是突破传统文书样式,但仍需包含案件必要信息,当事人基本情况、审判组织、适用程序、诉讼费负担、救济方式等内容未曾省略,且符合上述裁判文书的相应格式要求和形式规范。同时,并非所有的民商事案件一律简化和使用集约化判决,如对于案件争点较多、证据较繁杂、有必要加强说理的案件,不宜集约化判决。而应当视案件情况而定,一般对同一原告、不同被告,案件事实大体一致系列类案,如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纠纷等系列案件,可以尝试适用集约化判决。
集约化判决书有利于民商事类案实现从网上立案、批量送达、批量庭审、批量判决全流程的集约化办理,契合最高院相关精神,符合裁判文书的形式规范,大大提升审判质效,目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等地积极尝试集约化判决书,为裁判文书“瘦身”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和模式。
综上,大力优化和规范简化审理机制,简化优化裁判文书,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司法质量效率同步提升,一直以来都是最高院相关举措的初衷。各地法院应在确保裁判文书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种简化裁判文书格式的推广应用,真正实现裁判文书“瘦身”、司法效率提速的初衷,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努力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