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南昌市西湖区桃花南路某酒店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桃花路国贸天峯小区时,看到前面有交警查酒驾,遂将汽车停靠路边,弃车逃跑。民警立即上前追赶拦截,在距停车处往北100米左右将其抓获。民警当场对杨某使用酒精呼气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着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院区进行抽取血样。经检测,杨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24mg/100ml,超过80mg/l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自愿认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