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银行承兑汇票超过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导致银行拒绝承兑应如何救济?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汇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权利人请求返还票据利益的案件,法院以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为由,依法判令银行支付原告持票人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6日,南昌农商银行洪大支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标明出票人为江西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某建材公司,汇票面额为50万元,汇票的到期日2018年3月6日。原告苏州某精机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了该张汇票。原告苏州某精机公司因财务疏忽大意,未在该汇票到期后两年内要求南昌农商银行洪大支行支付票款,南昌农商银行洪大支行支付遂以苏州某精机公司超出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已丧失票据权利和票据外表破损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涉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期限,对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二年。《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该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票据法直接赋予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对获得该权利下的利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的偿还请求权。具体就本案而言,苏州某精机公司作为合法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虽于2020年3月6日消灭,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苏州某精机公司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原告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利益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持票人怠于要求支付款行支付票款,超过两年权利时效,虽然持票人实体权利没有消灭,依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势必增加双方诉累以及造成票面金额相应的利息损失。因此,持票人为快速实现票据权利,应严格遵守汇票票面记载的付款日期及时向银行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