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该案中保险公司虽然享有追偿权,但其追偿通知未到达债务人,亦未采取其他合法有效途径在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法院认定上述通知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最终以超出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为由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保险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3万元,借款利率6.5%,借款期限36个月。同时,李某就该笔借款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证保险,双方签署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约定以某银行为被保险人,每月保费率1.75%,每月保费525元。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南昌银行理赔了20595.67元,有某银行出具的《代偿债务确认书》予以佐证。为此,原告某保险公司于2020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向原告支付理赔款、逾期保费、违约金等合计38171.17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原告保险公司述称,保险公司自2013年12月份起至今,多次拨打李某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其已经积极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已经中断。被告李某辩称,自2013年起至今原告从未向其主张债权,未接到原告任何电话,也未收到原告任何书面通知,原告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公民民事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南昌银行理赔了20595.67元后,虽多次拨打李某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其追偿通知未到达债务人。在无法联系到被告李某的情况下,原告未通过及时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其他合法有效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现原告于2020年7月提起诉讼,在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时,原告怠于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权利睡眠,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被告李某的有关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成立,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请。
诉讼时效的私力救济 主张权利的意思需到达债务人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通过公力救济和私(自)力救济两个方面实现。诉讼时效中断的私(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自助行为来主张自己的债权。在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私力救济方面,法律规定了必须具有相应的情形和条件,这种主张权利的意思需到达债务人,否则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包括: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等情形。
诉讼时效的公力救济 无须具有相应的情形和条件
诉讼时效中断的公力救济,主要是指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当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亦属于公力救济范围,同样具备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与私力救济不同,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等公力救济的,诉讼时效从提交之日起中断,无须具有相应的情形和条件,主张权利的意思亦无须到达债务人。换句话说,公力救济中断诉讼时效,不应当附加申请通知到达债务人、裁定书送达债务人等条件,只要提起了诉讼、仲裁或申请了诉前保全等公力救济,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本案中,原告某保险公司通过拨打电话等私力救济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债权,因主张权利的意思未到达被告李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情形和条件,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法院最终判令原告某保险公司败诉。在此,法官提醒公民要明白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莫让诉讼权利睡眠。建议在自身合法民事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获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认诺。在私力救济无法奏效时,及时通过提起诉讼、仲裁、申请诉前保全等公力救济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