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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因代驾迟迟未到遂侥幸上路获处拘役两个月
作者: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9-02 08:55:5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0年4月21日晚18时许,曾某独自一人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到西湖区桃苑西路某餐馆与李某、陈某、赵某吃饭。期间曾某有饮酒行为。饭后曾某准备到抚河北路的一家粥城,并通过自己的手机叫代驾。曾某多次与代驾电话联系,但对方始终没有按约到达。曾某遂主动驾车搭载李某朝粥城行驶,途经桃苑西路、朝阳洲中路。当晚21时35分许,曾某驾驶该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抚河桥上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民警将曾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4月22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8.9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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