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4日晚,林某与朋友江某等人一起在南昌市一羊肉店吃夜宵,期间饮酒。之后林某驾驶小车搭载两位朋友回家。当林某驾车至一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在民警向其核实身份信息时,林某为逃避检查冒用了其弟弟林乙的身份信息,并检出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9.34mg/l00ml,且林某均使用“林乙”的名字签名。后民警发现醉酒驾车的真实身份为林某。
另查明:2019年11月29日林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其机动车驾驶证处于暂扣期。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曾因酒后驾驶权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驾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