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2日,黄某(另案处理)转账300元给周某向其购买毒品。周某驾车伙同被告人余某一起同黄某碰面,余某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给黄某。
2019年12月16日,周某将2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周某同邱某(另案处理)一同来到南昌市某派出所宿舍门口与李某碰面,李某将从他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周某。
同月,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李某、余某三人,并查获周某藏匿的甲基苯丙胺11.16克。
另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周某两次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五日。李某于2011年8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余某于2017年2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三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余某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周某具有主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被告人李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坦白等情节,被告人余某系从犯,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