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1日凌晨,刘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市某网吧趁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一部苹果XSMax手机(价值人民币7886元)盗走。
同日上午,被告人方某明知该手机为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1800元从刘某处收购该手机。随后,方某找到被告人吴某让其帮忙查询该苹果手机是否有ID锁,吴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查询到该手机无ID锁。李某帮助二人刷机解开屏幕锁并恢复手机出厂设置,获利10元。半月后,方某将该苹果手机以6600元贩卖给了不知情的喻某。后民警抓获方某、李某,吴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李某、吴某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方某、李某均具有坦白情节,方某积极退赃,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