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7日、6月8日,被告人王某趁余某不注意,用其手机内的支付宝先后三次转账1100元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2020年6月13日至6月16日,王某用自己的微信小号绑定余某的银行卡,并先后四次将余某卡内共计15185.89元充值到自己的微信账户。
2020年6月20日,二人发生矛盾,余某报警,后民警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赔。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