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6月29日凌晨1点许,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酒店登记入住某号房间,并支付了房费。当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熊某容留夏某(另案处理)在上述房间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熊某和曾某、罗某、周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夏某一起在上述房间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3日下午,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某报社将被告人熊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