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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其女友父亲经营的店内盗窃现金2万余元获刑
作者: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8-24 11:41:5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戴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李某、涂某人民币1745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3日晚上,被告人戴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其女朋友父亲刘某和李某、涂某合伙经营的一家食品批发部内将店内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0165元盗走,后戴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5200元存入自己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内。次日下午,民警接报警后到达盗窃现场,将被告人戴某等店内相关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发现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民警根据戴某的交代在其身上查获赃款人民币3220元,从其银行卡内追缴赃款人民币15200元,共计追回赃款人民币18420元,其余赃款已被戴某消费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戴某因吸毒于2012年7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5年8月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部分赃物追缴并发还、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