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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三次在员工宿舍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并罚金
作者: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8-20 14:28:2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24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子羽路某员工之家宿舍容留曾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员工之家宿舍容留曾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7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员工之家宿舍容留曾某、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程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曾于2013年1月15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五百元;2020年6月4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坦白、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