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今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总共1260条的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凝聚了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一部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彰显中国精神,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法典,更是切中社会热点凸显人民需求、彰显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的法典,必将对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重要作用。
良法善治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在属性,也是其外在表现和实践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良法善治,能否落实良法善治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否实现的重要指标。笔者认为,民法典涉及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崇尚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捍卫公共利益,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彰显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体现了重民、贵民、安民、恤民、爱民的民本精神。对比去年底首次亮相的民法典草案,我们发现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有了不少新的变化。2020年伊始,一场来势汹涌的新型冠状病毒肆虐武汉,席卷全国,一场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疫情防控战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这次疫情不止推迟了民法典的问世时间,同时也影响了民法典的内容。民法典结合疫情防控,有四处作了最新规定,无不彰显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也打下了疫情防控背景下民本精神的时代烙印。
一是完善监护制度。《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在民法典出台之前,监护义务主要由监护人承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更多地起到监督、协助作用。这意味着一旦监护人遭遇疫情等不可抗力离开被监护人时,被监护人将处于孤立无援、无人看管的窘境。为此,民法典增加和完善了上述监护制度的规定,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特质,也体现了我们国家立法能够反映人民的呼声和意愿。
二是完善紧急征用制度。《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一方面,该规定在征用组织、个人不动产活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的紧急需要,而不是随随便便侵犯个人的财产权。另一方面,该规定明确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充分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
三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政府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上述规定明确了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最大限度动员物业这一基层单位参与国家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活动中,有助于物业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和保障全社会防疫战疫的大局。
四是完善国家订货制度。《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这一规定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明确了国家需要的具体范畴,将原本“国家根据需要”修改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明确了国家订单与商业利益冲突时个人和组织的义务,贯彻了国家公众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
综上,民法典对上述修订都是在新冠疫情期间群众反应的热点问题,既有理念层面的规定,也有具体制度方面的更新和完善,总结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充分响应民情民意,体现着民法典的时代性,完整地引领了良法善治的治理逻辑及精神实质,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