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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无工作收入两男子遂合伙盗窃电缆均获刑
作者: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8-18 09:10:0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和被告人彭某因疫情无工作收入,遂商议到南昌市西湖区某社区偷取铜芯电缆去卖。胡某与彭某一起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南昌西湖区某社区,用准备好的电缆钳和梯子将该社区内的中国电信某品牌电缆线剪断后偷走,造成中国电信在网30户用户通信中断。后二人在一个废品收购站将盗得的通讯电缆线销赃得款9000余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277.65元。

2020年6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一网络城内被抓获。同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胡某、彭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损失,被害单位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彭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彭某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