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涂某人民币164479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涂某曾是情侣关系。2018年6月29日涂某被逮捕。2018年7月王某找到涂某的朋友罗某,将涂某放在她那里手机、兴业银行储蓄卡、建设银行储蓄卡、建设银行信用卡及身份证骗走。之后王某在涂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猜得其手机支付宝密码和银行密码,盗取了涂某支付宝里花呗10000元、借呗10000元、兴业银行储蓄卡中13000元、建设银行储蓄卡中21227元,盗刷建设银行信用卡的55052元,并从兴业银行贷款了55200元(含有利息5200元),共计164479元。所获赃款被王某用于偿还本人贷款及日常消费。
2020年5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赣江公园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64479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