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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22次贩卖毒品 男子获刑六年十个月
作者:赵珮珮 罗兰  发布时间:2020-08-14 10:29:0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8日至11月5日期间,吸毒人员余某(另案处理)多次通过微信联系李某要求购买毒品,李某先后21次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后,将毒品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送至二人约定地点贩卖给余某。2019年10月6日,经余某介绍并联系,涂某的亲戚周某从李某处购买毒品,并分两次向李某支付毒资600元。

2019年12月1日,李某通过微信向章某支付3000元毒资,章某在某医院附近将约3克King粉卖给李某。

2019年12月5日,民警抓获李某,经现场检测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阳性,认定李某吸毒成瘾严重。2019年12月26日民警将章某抓获。

另查明:李某于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先后二次因吸毒被处行政罚款或拘留;2016年3月28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二十二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31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章某向他人贩卖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3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坦白且自愿受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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